征收工作中行政机关不得逃避责任

发表日期:2023-05-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A市C县人,2017年因城市开发区项目,其所有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C县政府与D拆迁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由D公司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一天王先生外出,D公司趁家中无人随即强行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次日,王先生聘请了律师为自己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C县政府强行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中C县政府辩称强行拆除行为系D公司所为,属于民事纠纷,应由D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C县政府可以确定为征收主体,D公司实施权限受C县政府委托,其行为均应当由C县政府负责。

案件结果

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问题分析获得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C县政府强行拆除行为违法,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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