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是祖辈建成的,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没能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建房审批手续等材料,平时没人管,但只要一涉及征收拆迁,征收方就会以违建为由不予补偿,而认定违建的部门却是五花八门:综合执法局、街道办、镇政府.....。今天晏清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作出违建认定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张先生是河南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自建了三间房屋,2013年,张先生所在村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于是开展了拆迁工作,ZS方在进行入户调查时了解到张先生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2013年年底,县综合执法局将张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并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张先生限期拆除房屋。张先生认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在问题,于是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中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作出主体不适格。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张先生的房屋虽然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但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之时,依旧属于集体土地、乡镇规划区内,所以综合执法局是无权作出违建认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的,有权作出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应当被依法撤销。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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