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强拆被确认违法还不赔偿?责令赔偿!

发表日期:2023-10-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90岁的党员葛女士家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葛女士自1950年就在盐湖区某公租房租住,这个公租房承载着葛女士70年来的回忆。2021年5月2日,由于公租房所在地涉及拆迁项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趁葛女士去医院看病之际,偷拆葛女士公租房。这给葛女士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葛女士一家找到晏清律师想要讨回公道,在我们的帮助下,葛女士提起了强拆违法的诉讼,在案件立案后,葛女士离世,葛女士的子女承继诉讼地位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盐湖区政府强拆违法后,区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在周律师的帮助下,葛女士的子女们提起了《行政赔偿申请》,而区政府却迟迟没有答复,于是就区政府未处理《行政赔偿申请》之事提起了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女士子女三人

委托代理律师: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诉讼要点

被告未进行赔偿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答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不是合法的承租人,不应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本案中,被告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因原告对于案涉房屋及屋内物品享有相应的权益,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时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但未进行提存,故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具有本案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而赔偿项目及数额,被告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并综合考虑案涉房屋被拆除时屋内物品被损坏情况以及因至今未予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所述,被告未进行赔偿的行为不合法。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作出书面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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