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征收前应当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确认处理
河南省新乡市的蔡先生一家在本村内依法承包了两块土地,用于种植金银花树。2023年,当地因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因此需要征收蔡先生的承包地。本来征收拆迁是一件好事,蔡先生一家也都支持,但是问题就出在了补偿上面。蔡先生一家所种植的是6年以上树龄的金银花树共计2100棵,应该按照100-120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而拆迁方却按照3年苗30元一棵的标准来补偿,显然并不合理。而拆迁方也一直未出具正式的评估登记文件,仅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了蔡先生。于是蔡先生便委托了晏清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看来,拆迁方仅口头统计口头告知的行为显然并不合法,应当作出书面的登记评估文件,并交由蔡先生签字认可后才可实施。在律师的帮助下,蔡先生向县行政机关提出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确认申请书》,但一直未能收到任何答复,于是便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晏清律师说法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行政机关作为征收土地时予以补偿的义务主体,在收到蔡先生提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确认申请书》后,应当对蔡先生就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是否具有权益并予以补偿在调查后作出决定,但县行政机关爱收到案涉申请书后并未针对蔡先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予以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市行政机关决定
责令县行政机关对蔡先生提出的申请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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