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援引旧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

发表日期:2023-07-0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x2001年11月1日,赵先生与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刘家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期自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日,管理委员会下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确定街道办事处为拆迁人,规划局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2011年5月10日,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下发了《拆迁公告》,赵先生的养殖场在拆迁的范围内。2012年8月15日,赵先生与街道办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其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014年1月8日,赵先生与街道办事处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规划局申请行政裁决。规划局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依法不予受理。赵先生又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规划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规划局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据。在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同时废止。根据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协调和裁决。根据上述理由,规划局给赵先生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援引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x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1日,赵先生与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刘家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期自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日,管理委员会下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确定街道办事处为拆迁人,规划局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2011年5月10日,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下发了《拆迁公告》,赵先生的养殖场在拆迁的范围内。2012年8月15日,赵先生与街道办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其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014年1月8日,赵先生与街道办事处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规划局申请行政裁决。规划局作出决定对申请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依法不予受理。赵先生又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规划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规划局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证据。在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同时废止。根据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协调和裁决。根据上述理由,规划局给赵先生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援引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结果

一、撤销被告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告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对原告赵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结果

一、撤销被告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告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对原告赵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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