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十分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两个答复,自规局告知李先生等人镇政府会答复,镇政府告知李先生等人向自规局申请,这无疑是在逃避信息公开义务,互相踢皮球。于是晏清律师向县政府分别展开了针对县自然资源局和镇政府的复议。

申请人:李先生等九人
被申请人:县自然自然局、镇政府
受理机关:县政府
代理律师:王炳峰、周芷若律师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被收走,自然资源局和镇政府总有一个部门有土地使用证的底档,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明显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县政府必然需要查清土地使用证底档由哪个部门管理,并责令其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最终县政府查清事实,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要求镇政府限期内对申请人土地使用证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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