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的罗先生在当地经营家庭农场农家乐,2021年底当地着手实施改造提升工程,当地居委会在没有经过罗先生一家同意的前提下,自行代表罗先生同拆迁方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等文件。经罗先生多次向居委会讨要,其拒绝向罗先生公开所签署的土地补偿协议,至今也仍未在村集体范围内对此事项依法进行公开。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先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了书面的村务公开申请,但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给罗先生任何答复。在晏清律师的分析过后,便向当地镇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但没想到的是,当地镇机关超出了法定答复处理期限后竟然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罗先生毅然向当地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

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机关或者县级人民机关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镇机关依法负有对辖区内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义务,以及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结合到本案中,罗先生向居委会申请公开村务信息却未得到答复时,罗先生便有权利向镇机关申请履行监督职责,镇机关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而镇机关直到罗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未进行处理与答复,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

复议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镇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罗先生的申请予以处理回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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