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的张先生及王女士因拆迁纠纷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来调取拆迁相关的法律文件。于2022年3月11日,向大荔县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直至6月才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可向大荔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张先生及王女士不服该行为,故而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先生、王女士
被申请人:大荔县人民政府
复议要点
大荔县人民政府逾期答复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说明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不能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切负责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向渭南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途径亦不便利申请人及时申请获取改信息。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指令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理由。大荔县人民政府指令大荔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做出答复视为大荔县人民政府委托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代为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将委托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切大荔县自然资源局仅公开了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未向申请人进行公开,亦未说明公开的原因,改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有被申请人承担。
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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