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某村因“土地综合治理”项目面临征收土地。征地拆迁项目陆续开展起来了。2021年上旬,拆迁部门与村民陆陆续续都签订了补偿协议,总体的补偿还比较满意。但是问题来了,据说针对村里的公共土地补偿款也到了村委会,村民始终未见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公示这笔补偿款的数额并讨论决定怎样分配使用。随后2022年初,乡政府改成了街道办事处并成立了社区,村委会也被改名了,变成了“居委会”。村民们钟先生想看一下村委会的台账,了解一下公共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数额、用途、分配方案等,于是2022年4月18日向本村居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未收到答复。后又请求街道办事处依法督促,而本村居民委员会仍未予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村居民委员会辩称:居民委员会不具有村务公开职责。事实真的如此吗?

【晏清律师说法】
第一,村民委员会具有村务公开职责,城市居民委员会,其辖区内是没有集体土地的,但是如果辖区内仍有一定数量的集体土地存在,由村委会转设而来的居委会客观上仍在行使原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时,如果完全依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赋予居民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相关信息的村务公开的申请权利,将在事实上造成监管真空地带。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适用本规定”,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据此,司法裁判中通常认为仍存在集体土地的涉农社区居民享有参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申请相关方面的村务公开的权利,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村务公开义务。
第三,如果居委会怠于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老百姓还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要求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有监督、查处下级村委会/居委会依据申请进行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由此可见,在“村改居”以后,原来的热心的村民朋友们还是可以申请公开村务的。如果社区居委会对老百姓诉求置之不理的,老百姓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

在这里,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建议村民们团结起来,并选举出村民代表向居委会申请村务公开,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与居委会进行法律沟通,以便及时取得原村委会制作、保存的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台账,为后续分配使用这笔补偿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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