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江苏省某村五位村民宅基地均被列入拆迁范围,却从未看到任何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五位村民在委托律师进行复议的过程中方才了解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拆迁公告。县国土局是否有权作出拆迁公告,该拆迁公告是否合法?

晏清说法:
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职权,故此本案中县国土局无权作出拆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故本案中有权公布拆迁公告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发布拆迁公告。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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