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郭先生是海南省三亚市某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其承包村内2亩耕地。2011年,上述土地中的8亩被列入征收范围,县国土部门经勘测、调查,就被列入征地范围内的8亩耕地上的青苗情况与郭先生做了确认。但是,补偿方案确定后,郭先生却没有拿到这笔青苗补偿费。其多次到县政府反应问题,县政府称,青苗补偿费已经支付给了郭先生所在村委会,其应当要求村委会支付上述款项。
郭先生向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咨询后,王律师告知郭先生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产权人,县政府直接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于是郭先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晏清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郭先生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是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在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有权获得青苗补助费。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直接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要求县政府履行给予郭先生青苗补偿费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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