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以房屋系拆迁公司误拆为由逃避行政责任。

发表日期:2023-10-1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16年5月,家住安徽省霍山县的刘先生拥有的房改房,因政府机构主导的生态新城开发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工作需要,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当地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委托手续》,确认该公司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2016年6月3号,刘先生前往该项目拆迁指挥部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不料当日房屋即被拆迁公司强拆。刘先生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王律师告诉刘先生拆迁公司强拆的行为违法,于是刘先生于当月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霍山县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属行政违法。县人民政府辩称刘先生的房屋为拆迁公司误拆,该强拆的法律后果应由拆迁公司承担,属民事纠纷,与县人民政府无关。

晏清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故本案被告县人民政府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

最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刘先生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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